011、solas 公約第ii-2 章關於船上手提式滅火器的佈置,敘述不夠清晰,因此imo出臺了海安會通函msc.1/circ.1275,對此進行統一解釋,所有關於滅火器的內容可以以此通函為準。
22、該通函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執行,以前的船舶鼓勵以此為準。
33、msc.1/circ.1275中重點解讀:
a.入口附近啥意思?solas 公約第ii-2/10.3.2.2 條要求,用於任何處所的手提式滅火器,其中應有1 具存放在該處所的入口附近。建議在公共處所和工作間內,將其餘的手提式滅火器佈置在主要入口和出口處,或這些出、入口的附近。
b.內部還是外部?當一個處所在無人值班時將被鎖閉,則該處所的手提式滅火器可儲存在處所內,也可儲存在其外部。
c.如果駕駛室與海圖室相鄰並有直接通向海圖室的門,不要求海圖室中佈置附加的滅火器。
d.集裝箱船的貨艙內不需設有手提式滅火器.
e.每具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應至少具有5kg的容量,而每具泡沫滅火器應至少具有9l的容量。所有手提滅火器的質量應不超過23kg
4船上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a 類機器處所、其他機器處所、貨物處所、露天甲板和其他處所的手提式滅火器的數量和佈置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