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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老師帖子編號為
5——當初為什麼沒有將
契稅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在稅前扣除,是因為當時我國房地產開發是以**國有企業為主,引進和鼓勵社會企業參入開發的時期。國有企業的契稅基本上不繳納或者先繳後退的,契稅條例也是
於1997年10
月1日起施行,
大部分國企業土地沒有契稅,直到
2004
年土地屬性混亂的局面有所改善。
同樣制定檔案的人沒有先知先覺的能力。
雖然說以後出現的契稅可以靠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也屬於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但是當初立法本意就是沒有這個意思的,有些地方不執行或者有理解不同也是有點道理的。理解稅法一定要了解當時的歷史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