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案例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市場管理者的承責問題

2023-03-16 22:11:36 字數 2307 閱讀 8646

典型案例展示(專利篇)

專利權民事案件

為紀念第16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本刊在2016年4●26智慧財產權月期間特別策劃推出'2015年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展示,此次策劃涵蓋了全國20餘家法院推薦來的近百件典型案例,藉以供讀者更加詳實地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狀況和智慧財產權發展的特點與趨勢。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市場管理者的承責問題

一審案號:(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比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是否相同或等同是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因專利侵權自身的隱蔽性,其完成通常依賴於該領域的技術人員或專業評定機構的參與,故作為市場管理者,包括商鋪出租者或管理者,其對實際經營者的專利侵權行為僅需承擔與其身份、責任或能力相適應的較低注意義務,故其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不符合侵權責任法中關於共同侵權或間接侵權的法律適用條件,不需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黃華超是名稱為'一種電路盤'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黃華超發現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發城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金柏電器廠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據此黃華超以三被告共同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黃華超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上述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金柏電器廠亦當庭對此予以確認。此外,城外城批發城曾與案外人郭中偉先後簽訂2份租賃協議書,合同約定城外城批發城將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七彩燈飾'商鋪租賃給郭中偉使用,郭中偉為該商鋪的實際經營者。根據《租賃協議書》的規定:城外城批發城為承租商鋪有償提供協議約定的經營場店,負責公共部分物業管理,保證商鋪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承租商鋪在協議核准範圍內獨立從事合法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發城作為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商鋪的出租者與管理者,對經營者的專利侵權行為應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故其不存在與實際經營者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或幫助實際經營者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被告金柏電器廠未經原告許可,實施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市場管理者的承責問題,即商鋪出租者或管理者對實際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應否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通常觀點認為,商鋪承租者為實際經營者,為直接侵權人,而商鋪出租者或管理者作為市場管理者,在共同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下,為間接侵權人。關於兩類侵權主體責任的分擔問題,本案相關裁判依據包括以下三點:

第一,判斷市場管理者對實際經營者侵權行為所需承擔的合理注意義務,需充分考量該類侵權的自身特性。

因專利侵權自身的隱蔽性,比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過程通常依賴於該領域的技術人員或專業評定機構的參與,而現實環境下的商鋪出租者或管理者往往不具備對專利技術的基本判斷能力,對於經營者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發生與否,僅憑藉其日常管理活動往往難以覺察,故對其不宜要求過高的注意義務。上述要求與侵害商標權案件的對應要求正好相反。

其次,對商鋪出租者與管理者的注意義務的判斷,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在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為相同產品時,合理注意義務應當高於二者為類似產品時;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中的相關注意義務應當較高;銷售單一產品市場管理者的相關注意義務應當較高;經常發生侵權市場管理者的相關注意義務應當較高。

第二,市場管理者對其場內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僅應承擔與其身份、責任與能力相適應的合理注意義務。

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商鋪經營者需獨立承擔其因違法經營而導致的法律責任,而作為商鋪出租者與管理者的被告僅負責經營場所的日常管理。

其次,從通常理解來看,商鋪的出租者與管理者屬市場管理者,其管理義務一般包括對經營主體的資格准入審查義務、日常巡查義務以及接到侵權通知後的協助制止侵權義務。其對經營者侵權行為的管理屬被動管理,即在知曉侵權行為發生後協助停止侵權。

第三,市場管理者對實際經營者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不需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發城對經營者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其既不與實際經營者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亦不對實際經營者的侵權存在幫助行為,不需承擔連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