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信後,單位不批准就不能走嗎

2022-08-23 23:19:14 字數 1712 閱讀 9475

經常聽到有人說,我的辭職信都交給單位一個多月了,單位還是不批准我走,好無奈啊。或者是,辭職信交上去後,人事部門說單位領導不在,沒人簽名審批,你不能走。那麼,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單位不批准就不能走?勞動法對員工辭職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規定規範的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俗稱員工辭職,下同)的內容。那麼,怎麼理解這條法律規定呢?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

辭職是員工的自由,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員工充分享有辭職自主權。無論是與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剛入職一個月的新員工,還是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了二十年的員工,不論員工的性別、年齡、種族等,只要員工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單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藉口。

二、需提前向單位提出辭職預告

辭職提前預告是員工的法定義務,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單位,非試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在試用期內向單位提出辭職的,可以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在非試用期提出辭職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為避免爭議,無論是試用期內還是非試用期,筆者都建議用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為好。

三、員工辭職是通知單位而不是“申請”

員工辭職,是通知單位,而不是向單位“申請”辭職。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含義,其區別在於,前者是“我告知你我不想幹了,與你同不同意無關,無論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誰也別想攔住我”,後者是“我向你申請離職,需要經過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所以,凡是員工辭職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預告義務,預告期滿後,除雙方協商一致外,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同時,在預告期內,雙方都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提前或延後解除勞動合同。

四、員工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前有辦理工作交接的法定義務。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信後,應當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並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因單位原因導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時沒有招到合適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響員工辭職的生效。

五、員工有遵守服務期約定的義務

員工如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接受單位提供專項技術培訓而與單位約定服務期的,員工應當遵守該約定,如果員工在服務期未滿時強行辭職,需按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現實社會中,有些單位不願意放某些員工走,在收到員工辭職信用,故意以領導不同意、出差在外籤不了字等“理由”拖著員工不讓走,如果員工強行離開,則以曠工、扣發工資等手段進行威脅;有些則確實是一時間招不到合適人員接替其崗位。甚至還有些單位耍賴,明明收到了辭職信,員工離職日快到了,改口說從沒收到過該員工的辭職信,如果員工強行離職,則以曠工等論處,以扣發工資相威脅。總之,員工萬般無奈,辭職信交上去過了一個月了,單位還是不放人,想走走不了。其實,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除雙方協商一致外,員工大可不必被單位拖著走不了,可以直接離開,如果單位以剋扣工資等相威脅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主張相關權利。

文 / 謝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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