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條股權警示線第一、絕對控制權67%,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專案、重大決策
第二、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第三、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第四、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第五、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第六、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第七、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第八、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第九、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在最近落下帷幕的寶萬之爭、與董明珠相關的收購事件都引起政商兩界的轟動,有關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糾紛被熱烈討論;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關係紛爭頻繁發生,投資圈與創業圈議論萬分。在萬眾創新創業的時代,管理層如何保持其對公司的控制力異常重要。
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其控制力
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通過收購其他公司資產及股權或者**自身資產,或者通過資產置換的形式,從而獲得外生式的發展機會。資產重組很大一部分是兼併收購。
公司管理層通過資產重組來加強對公司的控制權是一種較為間接的方法。
舉例來說,當管理層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權較低時,可以與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即對b公司發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於管理層本身持有一定的a公司股份,同時也是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麼管理層便增強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
增資擴股
擴股係指企業通過發行**,使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資擴股,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管理層有機會擴大持股比例。擴股的具體方式有多種,主要包括:
(1)通過二級市場增持股份;
(2)通過定向增發進行擴股;
(3)與其他股東達成股份轉讓協議,受讓其他股東的股權。
就定向增發而言,
對管理層而言,他們最常通過mbo程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權。
mbo程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層收購”)是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從而引起公司所有權、控制權等變化,以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一種行為。通過管理層收購,企業的經營者變成了企業的所有者。
實踐中我們發現,mbo對公司有好有壞。正常情況下,管理層同時作為股東,個人和公司利益趨同,能夠有助於提高公司運營的效率、加速公司的發展;少數情況下,由於缺乏外部的監督管控,管理層作為股東反而不利於公司發展。
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協議廣義上指多位股東在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共同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從而擴大的表決權,增強對公司的控制力。一般情況下,為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都會用到這個協議。
上市公司股東採取一致行動的範圍主要包括提案的一致行動與投票的一致行動,而各方依據其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所享有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處置權、分紅權、查詢權等)則不受影響。
不難發現,一致行動人協議相當於在公司股東會之外又建立了一個契約型的“小股東會”,此舉完全以來與股東間的信任感和忠誠度,一旦土崩瓦解,對企業的控制力也將不復存在。
超級投票權——a/b雙層股權結構
雙層股權結構,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是按照不同的**型別,每一股份對應著不同的投票權,有可能是“一股多權”,也有可能是“一股一權”,甚至有可能是“一股無權”。這種模式一般用於境外市場。
(1)發行a類與b類兩種不同的**,a類**每一股份有一投票權,b類**每一股份擁有多份投票權,不同的公司可能選擇不同的比例,最為常見的是1:10的比例,即b類**每一股份對應著10份投票權。
(2)a類**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而b類**僅僅面向公司內部控制層發行。a類**無法轉換為b類**,但b類**一旦進入市場交易則自動轉換為a類**。
(3)a、b兩類**除了投票權和可轉換性有差異之外,其他股權權利一概相同。
舉個例子:京東的**區分為a股與b股,機構投資人的**會被重新指定為a股,每股只有1個投票權。劉強東持有的23.1%股權(含其代持的4.3%激勵股權)將會被重新指定為b股,每股有20個投票權。
實行ab股制度後,通過ab股1:20的投票權制度設計,劉強東掌控的投票權不降反而超過51.2%的投票權。在雙層投票結構下,其投票權能確保股東會上重大議案有絕對的發言權。
修訂公司章程
我們查詢到這樣一個案例:2015年,上海某上市公司為應對廣州某上市公司的持續增持而採取修改公司章程的舉措。我們將主要的修改情況呈現如下:
目的一:限制新增股東的提案權與投票權
修改前: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東;採用累積投票制進行董事、監事選舉。
修改後:新增條件“連續12個月”持有股份;限制為“須有連續持股超過12個月有提案權股東書面提出,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目的二:增加董事會被接管的時間與難度
大幅減小董事會換屆選舉董事更換的比例: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更換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的候選人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換屆選舉時,選舉或更換(不包括確認董事辭職)董事人數不得超過現任董事的四分之一,取消了副董事長的職務,並將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改為“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選舉產生”
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壹佰零三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因此,在《公司法》規定的前提下,合理修改章程來保護管理層的控制力確為可行的方式,但章程到底怎麼改,還需要企業和律師共同研究**。